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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当事人由东向北拐弯行至人行道时,对方由东向西直行,对方车速过快,又是酒后架驶,直撞我方当事人。结果造成我方当事人惊吓受伤。对方也成为重伤。我方当事人赶快报警,交警队两小时以后才到现场,没有询问做记录也没有堪察现场。草草了事之后,就判我方当事人主要责任。后来对方无钱看病,我方出于同情又支付对方4000多元钱看病。可对方又把我方告上法庭。要求我们支付好几万损失费。而交警队又把我方提交给公安局。公安局又把此做为刑事案件现在又把我方当事人做为取保后审人员。

交通事故
2009-05-28 14: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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