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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时,与高家大队签署7.3亩地的30年土地承包合同,并同时向大队交每亩50元的承包款,03年高家大队更换书记后,口头说前期合同作废,并没有把前期合同收回,又重新签署1.2亩的口粮地,其它6.1亩不给签署,口头说要签署就要把地全部收回,老人就又签署了新1.2亩的合同。但是我们在这7.3亩地有耕种了3年后,此地被大连农业经济开发区园林征用,每亩每年给400元补偿金,直到30年,给2年后,又变为每亩300元,已领取,在今年此块地被公路征用,大队只给我们1.2亩地每亩1.6万元的补偿,其它6.1亩只给2000元,我们认为不合理,能要回来其6.1亩,每亩1.6万元的补偿金吗?谢谢,能尽快答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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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6 16:21: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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