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律师:
你好,我在2003年3月单位分房个人出资19万买得杭州120平房的房子,当时的时候是付了12万,还有6万是每月从我工次中扣除的,在2003年8月的时候结的婚,现在省下的6万差不多全部付清了,女方现在提出婚后所付的6万属共同财产,且房子现在也增值,大约在120万左右,后面所付的6万差不多是房屋总价的三分之一,现按房屋三万之一(既40万)的一半,要求分得20万,现要上法院,不知道法院会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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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你个人的,至于那6万在你婚后部分是属于你向家庭的借款,一半是你老婆的.房子增值部分也是你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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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妻子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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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证在婚前做出,则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还贷的6万作为共同债务,增值部分会适当考虑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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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房与购买商品房是有所不同的,涉及单位福利的认定。19万-12万=7万(另一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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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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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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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