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7年11月到一家公司上班,08年在公司工作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其各种保险.但因中途8月份的时候有同事因被公司开除而将公司告到劳动部门,公司为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要求我们签了一份领时的合同,年底发了1200元作为08年一年的保险费用.
09年2月在公司老板的操作下我所在部门脱离公司成立新公司,但新公司告诉我不能签定全日制合同,只能签非全日制合同,工作任务以及公司考核制度得按照全日制员工标准执行。09年5月8号公司停止了对我的工作安排,告诉我因4月业绩不好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离职书上的离职原因必须写因个人跟不上公司发展要求自愿离职。如不这样写就不能通过。按照公司制度规定每月奖金必须完成规定任务才能全额拿到,如未完成任务要按照任务比例扣除奖金。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并未按照合同上所写按时发放工资奖金。经常拖欠一个月到2个月才发放。我想请问这样的情况合法吗?我能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