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是一个拆迁户,我们家以前是在珠玑街的铺面房,因拆迁后盘龙区人民政府改造办公室给予安置了一个临时铺面,但是这个铺面没有房产证只是改造办公室给了一个证明,这个证明是这样写的;【原珠玑街搬迁户尹维同,被高架桥指挥部拆迁后在北河埂商场安排了29--30号两间铺面。后因北河埂商场拆除,安排在青年路北段延长线43号临时铺面一间,灵光街口一间现因灵光街口要拆除,将尹维同安排在灵光街口对面龙达公司铺面内,青年路北段43号铺面由龙达公司使用。今后北河埂施工完后,在临街处建盖临时铺面时安排一间给尹维同后,尹维同搬出龙达公司铺面。】这个证明上盖有盘龙区人民政府改造办公室的公章,我想问一下此证明如果我的这个铺面被拆到是否成为法律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