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一名出纳,在我在职期间保管了一张5000元的借条.2008年10月17日我们公司厨师(借钱人)过来要借条,说是还了我们经理的钱,要我把借条给她,我当时也没有多想就把借条了她,(注:借钱时也是从我们经理那借的,但以公司的名意写了一张借条)也没有证实一下钱有没有还,结果后来才知道钱没有还我们经理,但后来我和那名厨师证实这件事她说她还了钱,经理想找到这个人,叫她回来补借条或是还钱,她据不承认也不回来,因为我工作的失职,公司想起诉我,我在反诉把她找出来,想请问一下这样的事件处理是否可以,在法律上是否成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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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公司如何举证你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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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您只能归还公司钱后,再向那个厨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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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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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