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现年51周岁。于2004年至A企业从事生产操作工作,2005年因操作原因造成左肩胛骨骨折,因当时未办理工伤及医疗保险,故而A企业采用王某自行求医,企业负责报销全部治疗费用的办法,就此双方达成一致未有疑义。但现因王某当初自行治疗不彻底(是完全可治愈病症)而造成如今左肩胛骨部分骨头坏死,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因王某如今已满51周岁,达到女性50周岁的退休年龄,而其劳动合同将于2010年2月到期,现A企业决定依据劳动法相关补偿条例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但因王某至A企业工作前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因此离可享受退休待遇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最低年限还有很大差距。现王某以当初工伤为由要求A企业进行补偿,A企业同意补偿,但双方就补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
请问:1、就王某的这种以够退休年龄的情况,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王某因自身治疗不彻底而造成的后果,企业是否需要在进行补偿?如需要补偿,补偿标准或依据是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