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朋友在东莞石鼓的高速路上被东莞公交大巴追尾。交警已判公交大巴负全责。在事故中,我朋友右脸上被撞伤,有一道3.5-4厘米左右的伤口。缝了针以后在东莞医院住院住了半个月,右膝盖有积液。责任方己付了住院费用。一个月后到医院复诊,医生说脸上的伤口良好,现是增生期先用着药先,再过三个月后再去复诊。膝盖的积液还没有吸收。现我想咨询一下。因我在网上看到人家说在脸上单条伤口长达5.5厘米属于重伤,可以索赔到15万的精神损失费。我朋友的状况算不算轻伤。要是索赔精神损失费能赔多少钱?还有就是除了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还有别的吗?营养费东莞是不是算30元/天的?这些东西我们都不懂。救助律师帮忙解答,不胜感谢!

其它综合
2008-11-11 23: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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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