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05年9月进入山东瑞化集团的,当时是厂方和个人各出资3000元进行岗前培训,学期两年,从签立合同起算正式职工,于07年8月上岗,签订20年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学费的20倍,即:3000*2*20=120000元。于09年3月离职,发往集团分公司辞职信(09,04,02)。无果。
问如进行司法程序,所谓违约金是否给判12万?能否依据新劳动法,按照培训费支付,另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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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照新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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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应该按照新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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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厂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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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