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父亲于2008年8月与外村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总作价64000元。目前已付房款40000,订金4000元。协议上写明,2009年3月付清剩下的2万后,将搬家并给予房产证。同时我们的8亩田地2009年由卖方耕种。以上为协议内容(协议中未提违约赔偿的问题。)现在由于父亲身体原因,想中止该买卖协议,但是对方不同意调解。 请问,如果打官司,该协议可中止吗,我们最终需要赔偿对方啥损失吗,除了退所收房款外。谢谢。注明,目前房屋未过户,田地为转让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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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房产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的,未经过村集体的,不得对外进行转让。所以属于集体的土地性质,你可以以协议无效进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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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是否属于宅基地,买方是否本村人员,买卖行为是否通过村委会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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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经过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认定合同有效。审批手续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城镇居民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认定合同无效。
3、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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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