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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结婚10年,生有一子,其妻无业,家中的经济收入全部依靠我弟弟。婚前我弟弟有房屋一套,婚后所有财产交女方保管。最近他们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女方提出孩子给我弟弟抚养,婚前房屋产权双方分配,我弟弟同意抚养孩子,但不同意房屋分配。另外家中近七、八万元的财产都在女方处,我弟弟提出财产平均分配,但女方矢口否认有财产。据我们所知,她买基金三万(她亲口对我们说的),股票一万以上,存有现金若干万。因为他们协商不成,女方采取遗弃孩子来要挟我弟弟,在我弟弟工作繁忙的情况下,她把孩子丢在家里,不辞而别。致使孩子居无定所,食不果腹。作为姐姐的我实在不忍孩子受苦,于是接来孩子,承担起了照顾孩子的责任。与此同时,女方又若无其事的出现了,依然对孩子不闻不问,一旦和孩子在家中遭遇,她便想法设法摆脱孩子,或者干脆不给孩子吃饭。 我想问:1、女方有权力分配婚前房产吗?2、女方否认持有财产,(所有的票据、存折都在女方处)我弟弟拿不出物证,在离婚中是否以对方说的为准?3、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单方面把孩子丢给男方,是否可告女方遗弃罪?

婚姻家庭
2009-05-25 08:54:5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1、你弟媳没有权利分配婚前财产。
    2、你弟媳所持有的婚后财产需要你们找到证据;
    3、遗弃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如果你弟媳是单纯的将孩子丢给你弟弟抚养,那么,尚未构成该罪。
    该罪除了需要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外,还要满足两个条件:1、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2、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 婚前房产属于个人所有.
    认定遗弃罪比较困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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