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国企的员工,05年4月企业改制后有成立了有限公司,原企业工人留下来继续工作。可公司一直不给我们签劳动合同,工人多次要求无果。09年4月1日公司以效益不好要求大部分职工回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支付4年的双培工资,可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说我们对劳动法理解有误,说我们是断章取义。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我们真的是理解有误吗 我们还可不可以讨回公道 我们的依据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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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满一年的当日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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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们理解的确有误,但你们仍然有权追究单位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才生效,因此你们只能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支付从2008年2月到现在(2009年1月)的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即要单位另付你们11个月的工资。
2.从2009年1月1日起,单位与你们形成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3.现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你们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选择不再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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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