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一、我于07年11月21日骑摩托车将一大妈撞伤,交警认定我全责,伤者后经治疗于同年12月15日出院,出院后我多次和伤者家属协商想把事情了结,但他们没有同意,09年3月12日伤者做了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建议休养6个月。事发时伤者54岁,为农村居民,没有固定工作,现在伤者家人提出赔偿, 事发时摩托车有商业保险,保险是06年4月18日买车时有车行代买,同时买了两年两份保单,时间期限是06年4月18日零时---07年4月17日二十四时,07年4月18零时---08年4月17日二十四时,车行送车,顺便把保险带来,只给保单的正本(第三联,第一二联是什么内容我到现在都不清楚),我是第一次买保险,对这些不懂,也没细问,后来出台的交强险,我不清楚带来赔偿上的哪些变化,保险公司也没通知去改投交强险.现在去问保险公司,说赔偿办法是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后超出的部分再去商业保险理赔,我觉得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交强险未出台前的商业保险赔偿方法来理赔。
请问:1,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
请律师们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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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保险涉及到交强险的交接问题,比较复杂,建议你委托律师处理,免得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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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强险出台之前,险种一般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建议当面或电话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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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承担的责任应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来执行.你需要明确保险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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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