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在一间外资公司工作的,工作已超过10年了,上次合同续签是2007年7月,现在合同到5月31日到期,在公司合同续签意向表上,本人要求签无固定合同,现在公司就要求我要是续签合同就必须改变我原来的工作岗位(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薪酬也有可能改变。我原来的工作岗位是值班工程师岗位,在3月份时,公司岗位调整,取消值班工程师岗位,就调我到收费站做站维修员岗位,到5月份就要求我考取电工证,我不同意,我应怎样做?我应要怎样维权?以什么理由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还是由08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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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0年的,应将现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变更,应该是在同等条件下的用工期限的变更,公司如果以不正当的理由单方变更你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双方协商不成的,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因违法变更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双倍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应自用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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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不同意,如它单方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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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拒绝,若单位执意而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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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原来的条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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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解除每一年工龄补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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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