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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系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房屋。2006年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2008年11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判令房屋出卖人在判决生效后,付给我26万和诉讼费,评估费。自判决之日起,房屋出卖人,多次去家里说自己已60岁以上,动过三次大手术,患过子宫癌等大病,儿子失踪,女儿不管他,说借钱慢慢偿还欠款,并要求我提供一间房屋供他居住。问:房屋的所有权,是否以出卖人付清我判决书的欠款后,而转移,如果我继续居住,直至拆迁,拆迁款怎样计算。我该如何处理,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合同纠纷
2009-06-04 14: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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