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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合同纠纷
2009-05-23 12:57: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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