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6年协议离婚,女儿当时8岁。由男方抚养。财产分割时双方商定房子归孩子所有,暂由女方居住。在居住期内不得买卖,转租,如再婚,自动取消其居住权。2007年,我想要回房子和孩子搬回去,被法院驳回,明年孩子就要上初中拉,想要回自己的房子,以便于就近上个好学校,我们再次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已经立案,但法官以女方没有再婚和一事一案为由让我们撤诉。我们该怎么办?难道女方一辈子不再婚,孩子的房子就永远要不回来吗?请大律师们帮帮忙,给我们想想办法,看看我们应该怎么办?万分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