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在深圳认识孩子的爸爸,他是有家的日本人。当初因为自己得了脑瘤得到过他的救助并且相爱了还有了孩子,本不打算要这个孩子的,可医生说我要做掉这个孩子以后就很难再怀上了,所以被迫生下来。为了不影响他工作我独自带着孩子回重庆生活,但他还是每月给生活费。可在我回重庆期间他又找了其他的女人而且还降低了我们的生活费,为此我很生气就和他闹翻了。他说回日本后就不管我们母女了,也没钱给我们。孩子上学也不会管了。还说当初是我执意要生下孩子就该我自己负担责任。这几年我天天在家带孩子没工作自己没生活来源全靠他每月给生活费。那以后孩子上学成长花的钱怎么办呢?我该怎么维护权益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