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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亲属,他是一所学校老师,他在此学校担任学年组组长,因为学校授予各学年组可以自己收取学生的补课费及学生购买资料的资料费,所以他手里掌握一定数额的资金。此资金平时放在学年组干事设立的存款里。他于去年分别支取两笔资金用于放贷。其中一笔八万元是老师的补课费,另一笔十二万元是学生交的购买资料的费用。我想问一下,他这两笔款是否属于公款还是属于公共财产。谢谢

刑事案件
2009-05-23 08:45:3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不属于公共财产和公款,但可能涉嫌构成挪移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本案中,挪用进行贷款营利,且数额较大,已经符合犯罪构成。对你不利的是该资金是经学校授权以学校名义收取,管理该资金也是基于职务,属于学校管理和使用的财产,要认定为学校资金也是可以的。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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