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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000000][color=#1E90FF]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的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一方婚前购买的单位集资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生活即使共同生活超过8年,房屋产权也应属于购买方。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的第6条的规定,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生活即使共同生活超过8年,房屋产权应属于夫妻双方。 到底哪个说法是对的。 另外,如果结婚前已交钱买房(如定金、分期付款等),婚后才取得房产证,那房产应属于婚前还是婚后财产。 [/color][/color]

婚姻家庭
2008-03-28 09: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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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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