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你们好!2009年3月6日凌晨2点下班时间,我开电车回家在半路丁字路口拐弯处与卡车相撞,导致右脚股骨粉碎性骨折.右颧弓粉碎性骨折,右上颌窦前壁及后外侧壁骨折。后经交警判定我与相撞车主各担当一半责任。卡车司机是买有交强险的。在交警结案时让我们自行协商解决赔偿,协议书上保险公司也支付给我医疗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医疗费总额的一半给我。 医院病历,疾病证明,CR摄影报告单,医疗费用发票及清单原件保险公司都收起来存档了。(当时交原件给对方,对方再交给投保的保险公司审核对方才能领到钱赔偿给我,那时我不知道跟对方要一份我给他原件的收据了)而现在交警部门盖章有效的事故判定结案书我和对方还没去交警队拿。我想和对方去交警队领判定书时让对方补一份原件收据,但我不知道这份收据是该交警做证明还是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做证明呢?(或者只是对方出的收据)
现在我想跟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及赔偿,可我没有原件,我又该怎样向劳动部门申请?
在这里先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