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中专向一所学院求租校舍。协议规定出租方“2008年9月1日前完成房屋的粉刷、门窗修缮完好,保证求租方150人正常使用。”求租方“2008年9月3日前付租金。租期为一年。
求租方约十几人在8月底就住进来了,新生十几人则是9月2日入学。从2008年9月3日起至2009年2月求租方半年多不交租金,也没什么书面通知及解除合同的意见表示。求租方学生实际在该校居住了一个月。半年后,求租方指责出租方9月1日前没有给求租方具体房间的书面清单,而认定出租方违约,并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并起诉法院给予支持。
出租方则认为求租方颠倒义务关系。按惯例求租方应向房东(出租方)在规定日期前报学生人数及男女比例,让出租方做准备。但是9月1日之前求租方一直不提供实际人数和男女比例,没有履行告之义务。
如您是法官或律师,你认为谁应该先履行义务?是求租方先给出租方报人数及男女比例,还是出租方应该先给求租方房屋清单?如果双方都没有书面通知应该各自承担什么责任,能否单方认为,对方没有书面通知不履行合同。如果合同上没有规定必须用书面通知,应该怎么办?就本案而言,是谁违约?是求租方无故不支付。还是出租方无故不给房屋清单?欢迎发表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