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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09年2月22日,我认识了一个女孩子,很谈的来,然后谈起了“朋友”,几个星期后,她住进我家,期间发生了性行为。5月19日,她检查出有宫外孕,并提出要1万块钱,我没给,后协商由我为她垫付医疗费去医院治疗,并把治疗费用各付50%拟定了一个合同,避免她以后拒不归还我垫付的50%医疗费,男女双方在谈朋友期间女方怀孕,男方是否要付全责?治疗费是否要全额支付?如拟定合同规定各付50%是否有效?

民事相关
2009-05-22 16: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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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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