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9年2月22日,我认识了一个女孩子,很谈的来,然后谈起了“朋友”,几个星期后,她住进我家,期间发生了性行为。5月19日,她检查出有宫外孕,并提出要1万块钱,我没给,后协商由我为她垫付医疗费去医院治疗,并把治疗费用各付50%拟定了一个合同,避免她以后拒不归还我垫付的50%医疗费,男女双方在谈朋友期间女方怀孕,男方是否要付全责?治疗费是否要全额支付?如拟定合同规定各付50%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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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提到的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如果你们都是成年人,在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导致女方宫外孕,双方都应该对此后果负责,不能简单地归责于一方。尽量协商解决医疗费问题,要充分考虑女方受到的痛苦,适当的多承担一些也未尝不可。如不能很好解决,应该对你没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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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从法律方面的解答是:男方不需要负全责。所有的费用可以协商进行支付。建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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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道义上的责任远远高于法律上的责任,作为男人应当懂得去保护自己的女人不受伤害。我建议你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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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