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在公司07年受了工伤,脚部多处骨折,作了手术置入内固定取内固定,有工伤认定书享受了工伤待遇,在脚伤趋于稳定时,公司在08年底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给我书面出具不再续约的通知(我没有什么工作上的失误,我带领的部门业绩非常好),此时还未做伤残鉴定,公司让我尽快做伤残鉴定,而我脚部一直疼痛在再一次复查中医生告知之前的手术没做的到位,没有使所有的骨折愈合,必须再次手术,公司求证后被迫同意我再次手术,08年底再次做了内固定手术,(此时之前的合同已经到期,而至今也没有再签任何合同),每月薪资照拿,休假到了今年五月份医院不再开病假条了,建议我可以回单位上班,因为年底左右才可手术取出内固定。我向单位有关人员提出医生的建议,我也对回去继续干下去抱有希望,单位也同意我去上班,但原单位我的主管职务早有别人代理,我被安排别的不相干闲杂职务,我感觉有些难以接受,这样上班对我失去了意义,但我又不能不接受工作安排,请问大家公司这样安排合理吗?现在没有让我签署合同上班他们是否算违背了劳动法规定?接下来公司可能等我伤残鉴定结束后再提出终结劳动关系,我怎样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你们能给予点好建议,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