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医院正式在编职工,已满工作二十五年,已被医院聘用的职务为内科副主任医师。甲方与乙方于2003年12月30日签订了聘用合同,2006年1月1日续签,到2008年12月31日止。由于甲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工作条件约定不明确而且没有岗位设置说明书而引发争议,经多次协商不成,目前乙方仍被甲方停职待岗,甲方扣发了乙方的固定工资、岗位补贴、奖金(劳务费)和福利待遇合计人民币捌万玖千元(不包括停职待岗期间的劳务费),甲方要求乙方内部退休,按相关政策规定乙方又不符合提前退休,乙方为了生存与甲方协商内部退休,医院的条件是《内退协议》签订后,院方按协商的意见,给予乙方3.5万元的补助,此外,院方同意在办理内退手续后按月向其发放全额工资的85%,享受与其他内退职工的同等待遇。在其正式退休前,“三金”个人缴纳比例等同在职职工;因内退职工是按医院内部规定调资,我要求查看或复印医院内部规定遭到拒绝,如果医院内部规定违反国家法规所订协议有效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