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朋友a请求,我于2006年6月为朋友a在信用社借款5万,借期一年,我为借款人,a和a的朋友b为担保人。a向我提供借据,但署名是b。当时信用社没有将钱给我,至于以何种形式给谁,我并不知情。但能看出a和信用社主任c的关系不错。一年后,朋友a找我,给我了还款收据,谎称欠款已还。2007年10月,该信用社主任及一随行人员前往我单位,说当初手续不全,要我补一个签名。我当时因有事没有多想,误以为是还款签字,便在一张单据上署名签字,没有细看,现估计是借款合同。签过字,c嘱咐我通知a及早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对此事产生了怀疑。随即前往该信用社查询,原来a又于2007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转贷了两年。此后,a便无法取得联系,据传言a也不具备偿还能力。现在还款的2年期限已到,请问我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如何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