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之间:
甲方全称:厦门大明朝工业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厦门大清朝包装有限公司
1、甲方以“厦门大明朝工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乙方以“爱新觉罗加工厂”的名义,双方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厦门大明朝工业有限公司”委托“爱新觉罗加工厂”加工箱包若干,加工款16万元。
该加工合同上,双方未加工任何公章。但有当时的业务代表签名。
甲方代表签名:常遇春。
乙方代表签名:多尔衮。
2、有《入库凭证》一张,抬头单位名称:爱新觉罗加工厂。下面制单人:纪晓岚。
3、厦门大明朝工业有限公司《外加工结算单(加工费)》一张,写欠“爱新觉罗加工厂”16万元,下面制表人:纪。
4、有厦门大明朝工业有限公司《报支审批单》一张,项目写:爱新觉罗加工厂;摘要写:支付加工费8万元。
下面部门主管栏“常遇春”、验证人栏“刘伯温”、经理审批栏“朱元璋”均签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