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有一位朋友于2006-2007年期间,拿走公司20万元左右,此款项为市财政给退休工人的工资拨款,(实际的退休工人工资为30万,但报给市财政的金额为50万,其拿走资金为虚报的20万)但其已于案发前全部归还,其公司已于2004年改制为民营企业,其于2006年退休,被返聘回公司任财务工作,现检查机关以贪污提起诉讼,请问是否适用贪污,还是挪用资金? 补充:这笔资金他没有使用,而是放在了家中几天,后放回单位,请问是否影响定性?谢谢!

刑事案件
2009-05-21 16: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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