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1月进公司,担任业务跟单职务。期间2008年8月,企业注销了原公司,重新注册新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均非真实老板。
2009年4月30日,公司老板通过窃取本人**并打印聊天记录,以本人发报价单给客户(此客户与本人为同学关系)不当为由,事实上开除了我,并搬走了我住所的一台电脑(电脑里有我平时存放的公司资料,本人为工作便利而存并无以此牟利)
本人不服于近日上告劳动仲裁中心,提请劳动仲裁请求。
请求事项:
1、支付本人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即2008年2月新法实施后至2009年4月份,共15月,本人的月薪2008年为2000元/月,2009年开始为2200元/月,平均工资2050元/月。双倍工资的一倍实际以现金的方式每月结算,故提请发放另一倍工资,2050元X15月=3075元。
2、支付本人双倍经济补偿金,本人实际为公司打工3年4个月。由于是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申请双倍经济补偿金,即3.5月X2050元X2倍=14350元.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补偿一个月工资,以2009年工资为标准,即2200元.共16550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