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十年前,受镇办公有企业委托,以私人名义,向信用社贷款,用于该企业的运转,如今该企业以倒闭,问该如何处理;并且现在有当时该企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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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子中,你个人仍是借款人,你有还款义务。那个证明,只能证明企业欠你钱,就是这笔贷款钱。如果你是代理企业,应以企业的名义贷款。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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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权找委托人承担还款义务。即信用社可要求该镇办公有企业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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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你们三方已形成三角债。你和信用社及你和企业之间均为借贷关系,信用社诉你、你诉企业互不妨碍,但也不排除信用社诉企业,而把你列为第三人的可能。满意请点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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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