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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药店经销的某妇宝暖宫贴2盒(每盒进价5元),被技术监督局查出该商品所用商品条码为冒用其它商品条码(进货时不知道),现在技术监督局下发行政处罚书要罚款8000元,请问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行政纠纷
2009-05-20 22:09:2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可要求行政处罚单位出示具体处罚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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