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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咸阳长武县**乡一名农民,我村于2003年将村内位于沟边的砖厂(原为集体企业)转让私人,转包时,该厂批准土地使用面积为20余亩;2006年,该厂承包人由于原厂地土源用完,又与该组村民协商,将部分耕地未经国土局批准占用,并在耕地上取土,导致该处至少10亩以上耕地无法耕种,并毁坏了地上原有的长了20几年的树木50余棵,这些树木属于村民个人所有。该厂承包人,砍伐树木时,不与树木所有刃协商,事后拒不赔偿,请问王律师,以上问题属于那个部门管理,应该怎么处理?

刑事行政
2009-05-30 15:51: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