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1号1点钟左右上晚班,本人在温州 印刷机上干活,上白班的一个人带了另外一个人进来殴打本人,导致鼻梁出裂伤3cm,眼睛被打肿,眼镜被打烂,多处软组织受伤 ,住院直到2009年5月17下午出院,医疗费大概3100左右,对方已负,对方说再赔一千多块就这样了,我方没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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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伤情进行鉴定,如果够不上轻伤的,考虑到对方已经支付了医疗费,而你只住院7天,住院伙食补贴和误工费等加起来也没有多少,再赔偿你1000元应该还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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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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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报案,进行伤势鉴定,如果构成轻伤,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同时可以要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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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做伤势程度鉴定,如构成轻伤可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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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