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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杨女士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自签定合同之日起至企业政策性改制为止,若有一方中途违约,付给另一方壹万元违约金。这句话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解释?

合同纠纷
2009-05-21 17:41:5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企业政策性改制这句话比较模糊,到底是什么意思要根据你们签订合同时这个房屋的情况来确定,比如这个房屋是什么性质等,你们最好再签个补充协议,写得清楚明白一点,写明企业政策性改制到底是什么情况。关于违约的说法,当然是任何一方违约都须给对方一万元的违约金。
  • 按照合同约定杨女士违约解除合同的代价就是1万元违约金。
  • 【1】随便终止合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
    【2】“企业政策性改制为止”这是需要了解该企业的实际情况,才能判断的,你的表述非常的笼统。如对回答满意,请按采纳!
  • 就是企业为改制前,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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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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