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我自2007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在上海 有限公司上班,担任 广东地区推广,工作地点在广州,但签定的合同是与北京 劳动服务公司, 是**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但实际的管理及工作的执行都是由**负责,有相关工作邮件可以证明;那我现在想要咨询几个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的保险福利待遇中明确写有: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2.甲方为乙方提供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但在工作期间公司并交纳社保,只在上海交纳了一个“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其中含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两部分,请问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是否可以替代国家社保? 2.在2009年3月30号,公司通知离职,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在该公司一共上班18个月,是否享有离职补偿金及补偿数额应该是多少? 3.就以上问题,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仲裁、法院起诉应该是在广州还是在上海进行?

劳动纠纷
2009-05-19 23: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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