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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现已经是第二次起诉,可被告知道后到处躲藏,致使传票不能送到被告。送达工作人员说居委会证明两年不知去向方可公告送达,否则必须送达到被告,可被告是故意躲避。有没有其它法定的送达方式。难道被告这样无视法律,因不能送达本人此案就无法进行了吗?请给予指教,谢谢!

婚姻家庭
2009-05-20 10: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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