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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锐器创口) 现头部伤口有4处,两处已逢针,有两处当时没有发现,因头发长。验伤时4处伤口共6.4米, 4处伤口都是当时给打伤的。 疑问1,现法医说没有逢针的不作证据,不计算在内。对吗? 2,当时验伤报告都没有给伤者看,而且伤者没有签名也没有按手印。合里吗? 3,伤者应不应该拥有验伤报告。 4,法医说没有逢针的是伤口不是很深,所以不作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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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0 11:41: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