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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5月17日与宁波兴普房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江南一品二期商品房定购书,定购了本项目第H10幢3002号商品房,并支付定金二十万元整。定购书中约定于2009年5月23日前携相关资料,办理首付及签订合同。从各方了解,此房并不理想,我于2009年5月18日提出不要此房并要求宁波兴普房产有限公司退回定金,但遭到对方拒绝。

刑事案件
2009-05-19 15: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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