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5月17日与宁波兴普房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江南一品二期商品房定购书,定购了本项目第H10幢3002号商品房,并支付定金二十万元整。定购书中约定于2009年5月23日前携相关资料,办理首付及签订合同。从各方了解,此房并不理想,我于2009年5月18日提出不要此房并要求宁波兴普房产有限公司退回定金,但遭到对方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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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在得到预售许可证之前是不能卖的,按照你的描述这个定购书应该不属于商品房预售,但定购书应该是有效的,所以是否能退还定金要看定购书相关约定才行。有需要请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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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你要提供对方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据,才能确定对方违约,才可以索要定金(双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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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定金是很难退还的,你单方违约,对方有权没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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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