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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转让合同双方在订立时约定,转让费7.5万元,首付5万,余款3个月后某天一次付清,受让方在第二次不能及时付款,转让方将无条件收回门面(也就是受让方白白交付第一次付款)。现在由于生意惨淡,受让方已经无力经营,与转让方协商将门面再次转让后再付二次款,转让方执意按合同无条件收回门面,而受让访又无力支付二次款项。请问关于此合同的违约责任到底是不是非得按合同约定执行呢?有没有其他可行的办法?

合同纠纷
2009-05-21 13: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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