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我在紫阳县预定了一套商品房,价格为每平方米820元,交房时间为2008年10月。但到现在还没交房,开发商说由于物价上涨,以及紫阳县修广场导致运费上涨所以每平方米上涨300元(紫阳县广场于2007年5月动工)。请问我该给开发商补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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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商品房是否以签订了合同,只要是交了定金,就不能在对合同的价款在做变动,这不属于情势变更。而且如果有书面证据证明不能按期交房就可以主张开放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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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属于情势变更,不能按期交房可以主张开放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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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补钱,开发商违约,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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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