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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我在紫阳县预定了一套商品房,价格为每平方米820元,交房时间为2008年10月。但到现在还没交房,开发商说由于物价上涨,以及紫阳县修广场导致运费上涨所以每平方米上涨300元(紫阳县广场于2007年5月动工)。请问我该给开发商补钱吗?

合同纠纷
2009-05-19 14: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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