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6年6月。我前女朋友要到**合作营业厅从事收费工作。由于没有本地户口,老板怕出现带款私逃等现象要求有担保人签定担保协议书才能让其工作。此时,我父亲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等证明交到其老板处,并签定了简单担保协议并按了手印。 2008年12月,我与前女朋友分手后,她在5个月之内先后挪用了约8000元的公款后与我联系要求我为其想办法偿还,当时我给了她5000填帐。之后09年5月她又打电话给我说又欠了8000多公款。(由于第一次欠款时,没能一次性补清所以她留在该收费点继续工作以工资补帐) 在此问题有3: 1:如果现在她欠公款的事被老板知道,而她又没有偿还能力的话。我爸是否要代替她来偿还该笔欠款?如果是的话,我爸最多需要偿还该笔欠款的百分之多少?要在多久时间之内还完? 2:她的这种欠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她的同事曾多次把自己的营业款“借”给我前女友,她的同事是否构成犯罪?分别是什么罪?按照法律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3:现实中如果要打官司的话,我爸的有利程度有多大?

证券投资
2009-05-18 19: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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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