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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污染物申报登记和排放许可管理办法》中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逾期未办理排污申报变更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年审和《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年审登记。 请问律师:省环保局出台的《办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吗?这部《办法》属地方性规章还是属规范性文件,若属规范性文件可以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吗?

行政纠纷
2009-05-18 21:59: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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