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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80年从贵定师范毕业后一直担任子校教师,1989年随厂迁往长沙后在3614厂子校中学部任教,1993年6月,3614厂撤销了子校的中学部,我服从工厂安排到党办工作。在新岗位,工厂继续为我评定教师职称,并在子校小学部撤销前即2003年4月取得了教师资格证。我一直享受教师待遇,教师身份并未改变。工厂破产前,只将2003年6月撤销并转岗的小学教师移交给长沙县教育局,而将我作工人退休安置,每月只有几百元退休金,与移交地方的教师收入相差近3倍(还不如最后一两年才调入子校做勤杂工被列入移交的人的收入)!工厂破产后,我即在板桥小学教育培训中心执教。从2007年至今我一直向工厂和教育局申诉不短,问题绐终不能解决。现在我即无时间,也无精力,为生存首先要工作。我不知怎么办?依据国办发(2005)4号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移交人员要求的是2003年12月31日在职人员,2003年6月以后转岗的小学部教师能移交,因工厂原因提前转岗但未改变教师身份的中学部教师为什么不能移交?况且我现在继续从事教育事业,怎么不算教师不能移交呢?工厂和教育局双方不能拿出有说服力的文件依据。

其它综合
2009-05-18 18: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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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