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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批货物,与A人签订买卖合同大意如下: A在我处购买货物,但我方不得将货物卖给第3人,A在我处购货,《指定专车》,我以每车300元出售给A,A承诺在我有货的情况下共买我2万元货物,如违约,违约一方付给对方2万元违约金。 双方已签字 而后来我的货物远比A要买的多很多,A又不及时来把货物拉走,我没地方堆放,只得把剩下的出售给别人,A久起诉了我,说我违反《合同法》第8、32、44、107、108等条款,要求我方承担2万元违约金和5000元损失费。

经济相关
2009-05-19 14:08: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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