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有一民事案在执行过程中有几点法律规定不解,请求给予权威解释: 一、有一经济纠纷案,被执行人有超值资产抵押,但因抵押资产远大于执行标的,并在正常经营中,且经营收入也全部交给了债权人,这时是否要将被执行人及抚养眷属赖以生存的基本工资(2000多元)冻结或强行划拨?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二百二十条中的“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生活必需费用”应包括哪些方面?三、保证被执行人以及抚养子女的生活必须费用标准是多少?四、直接供养小孩的学费是不是生活必须费用,因此造成小孩辍学怎么办?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