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可以不离婚吗
关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除前面规定以外的所有情形。具体情形包括: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7.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
8.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9.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