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丢失找不到可以要求物管赔偿吗
首先,要看双方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物业公司和业主对车辆保管没有特别的约定,而只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那么物业公司对车辆的管理属于管理车辆的行驶和停放,车辆的使用仍是车主自己控制而不需要征得物管的同意,这实为一种场地的管理,而不是保管关系,因此物管单位不应当承担车辆损坏或失窃的责任。但如果物管单位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对业主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那么物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要看双方是否存在保管关系。停车是否存在物权移交的问题,是法院在审判中区分双方是否形成保管关系的关键。因此,如果物管公司与业主就车辆的管理另有约定,并就车辆管理事项如收费、停车牌的管理、进出卡的管理进行详细约定,一般认定为双方形成保管关系,车辆失窃物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要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物管公司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保管关系的情况下,当小区发生车辆失窃时,业主往往以物业公司未尽保安或安全防范职责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物管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区分看待:
1、物管公司履行了物业合同中所约定的正常安全防范义务,没有重大的过错行为,对车辆和财物的失窃,物管公司可免责。物管公司对整个小区的安全保卫范围是整个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如要求其对小区内的私人财产及人身安全负有绝对的安保义务,对其来说既不公平也不对价。物管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是指物管公司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物管单位不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不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当业主或使用人因人身或财产受到第三者不法侵害时,如物管公司已尽到安保注意义务,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定物管公司是否尽到勤勉与谨慎的安保注意义务,可从以下多方面综合考量:(1)是否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配备了保安人员及相关的保安措施;(2)对于承诺24小时巡逻的小区,是否实际做到;(3)监控系统是否正常有效运作;(4)当发现犯罪行为时,小区保安人员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5)外来人员凭证出入的小区,盗贼出入小区时门卫是否查验证件;(6)小区业主对小区安全提出改进要求,物业公司是否改进;(7)当小区已发生治安事件,物业公司是否加派安全防范人员等。
2、物管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上所述,如果物管公司该查验证件未查验,对于业主反映过的安全隐患置之不理、监控系统形同虚设等,那么,物管公司对于业主车辆的损坏和失窃负有一定的管理失职,业主车辆的被盗与物管的疏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物管公司应根据过错程度对业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