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未成年,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男女双方自愿发生关系,且女方已满14周岁,不构成强奸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必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 二人以上轮奸的;
5.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