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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财产、能更好发挥该财产效用的一方;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按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