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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延长的条件

2018-11-06 0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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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在一定的时限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律给予保护,督促义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个时限叫“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以延长吗?有哪些情况可以延长呢?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法》颁布后,该规定仍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如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从上述法律解释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实际上存在超过60日申诉时效的情况,这属于申诉时效的延长。

  申诉时效的延长有两种情况,即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申诉时效的延长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不对申诉时效进行延长,显然是不公正的。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延长需要注意的问题:

  1、“正当理由”解释的随意性。

  对于正当理由,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含义,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的解释都不相同,有时同一机构在不同的时期其解释也不一样。法律要求稳定,只有保持法律的稳定,增加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可预见性,才能方便人们对未来事务的安排,使社会关系保持相对的稳定。而相关机构对正当理由解释的随意性,无疑打乱了人们正常的秩序,而法律的功能之一是维持秩序对正当理由应采取严格解释,限于与不可抗力相类似的客观事件,如劳动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的。这就是法律解释中的所谓“同类规则”,即同一法律条文中,在某些具体意义的词后面使用的一般意义的词,应该是和具体意义的词属同一类。对于因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如向信访部门反映而超过申诉时效的,不能作为正当理由处理。

  2、申诉时效延长没有规定最长期限。

  无论是“不可抗力”或是“正当理由”,当事人超过申请仲裁期限再申请仲裁的,应有时间的限制,如果没有时间限制,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都可以申请仲裁,显然也不合适的。因此,劳动法有必要对此作出时间上的一些限制。

  由此看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可以延长的,但必须满足不可抗力或者正当理由任一点。可以看出这两点理由是比较客观的,并非当事人自己主观上想拖延时间而故意错过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延长规定是对当事人权益提供保障的一种体现,有助于加强劳动仲裁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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